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1-10-09 16:22: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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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三部委《关于2010年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运行〔2010〕291号)要求,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2010年全省减轻企业负...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三部委《关于2010年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运行〔2010〕291号)要求,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2010年全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抓好组织实施,为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山东省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联席会议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2010年全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3部委《关于2010年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运行〔2010〕291号)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特制定《2010年全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专项治理的总体要求,全面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严肃查处和纠正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加重企业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督促落实各项惠企政策措施,积极探索企业减负工作长效机制,集中解决一批制约企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确保按时完成专项治理任务,开创我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新局面。

  二、治理重点

  (一)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

  1、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财政、物价部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规定,负责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未经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一律予以取消;对不合理或者重复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对收费标准偏高的,合理降低收费标准。尤其要重视对与企业销售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企业职工人数等挂钩的收费项目的清理。

  2、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物价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规定,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贯彻好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对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等行为一律取消,偏高的收费标准要及时降低。

  3治理规范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收费各级财政、物价、民政等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规定,对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涉企收费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对不合理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取消和调整。其中,对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等行为一律取消。

  4、加大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对涉企收费较多的质监、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收费和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收费开展专项检查,对乱收费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清理和纠正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违纪行为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监察部门负责清理和纠正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违纪问题。对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以及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和索要赞助的;强制向企业摊派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和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会展、学术研讨、技术考核的;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研究会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的;未经出资人机构审核同意,强行要求国有企业捐赠、捐献的等行为要坚决清理和纠正。

  (三)督促落实各项惠企政策措施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梳理、汇总并向社会公布中央和省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各项惠企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对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特别是税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对于未落实的,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督促落实。

  (四)建立减轻企业负担长效机制

  各市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探索企业减负工作法制化、制度化的路子。一方面,要标本兼治,加强源头治理。完善涉企收费政策措施,加强涉企收费审批、公示、登记、收缴及使用管理,强化减轻企业负担情况审计制度。另一方面,要从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少企业办事成本、简化企业办事程序、方便企业生产经营的角度,研究提出行政管理改革方案,通过整合、并联、下放、取消、上网等措施,再造涉企业务流程,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

  三、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现在开始,到今年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部署(至7月底)。对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调整充实,制定下发工作方案。各市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市本部门实际,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完成工作动员和工作部署,于7月31日前向省政府减负办报送有关贯彻落实情况及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二)自查自纠(8月上旬—9月上旬)。重点抓好四方面工作:

  1、调查摸底。各市要以查基层企业、查薄弱环节、查突出问题为重点,按照各自分工,发放不少于50份调查问卷(附件1)组织企业(含省属企业)填报,掌握了解涉企收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违规违纪行为、惠企政策措施落实、企业负担反映强烈问题和意见建议等情况,确定专项治理重点和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各市汇总后于8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物价局、监察厅、省政府减负办。

  2、全面清理。各市、省有关部门要组织具有涉企收费项目和涉企业务的部门开展自查自纠,不符合国家和省专项治理要求、加重企业负担的项目或行为一律取消,并填写“减轻企业负担治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6)。各市、省有关部门组织审核后,于8月31日前形成书面汇总材料,连同总体情况统计表(附件7),报送省政府减负办。省政府减负办汇总后于9月10日前报国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3、分析研究。这次专项治理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除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规定比较清楚外,其他收费治理要求相对比较原则,而实际情况却比较复杂,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因此,各市各有关部门在治理工作中,要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收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等加强分析研究,通过解剖典型事例,弄清事情本质,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为全省治理工作提供经验。

  (三)检查整改(9月中旬—10月底)。在自查自纠工作基础上,各市、省有关部门要在本市本系统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情况检查,检查前段工作落实情况;省政府减负办、省财政厅、监察厅、物价局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市、重点行业清理情况开展抽查。对在自查自纠阶段及时整改的,不再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责任;对自查自纠不认真,存在问题不纠正,甚至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四)总结报告(11月—12月底)。各市、省有关部门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工作组织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于12月20日前形成总结报告报省政府减负办。省政府减负办在汇总各地、省有关部门情况的基础上,全面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提出进一步做好企业减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于12月30日前上报国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近年来我省企业减负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也存在着企业税外负担较重、擅自出台的收费项目依然存在、变相加重企业负担现象反弹、出现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新动向等问题,企业减负任务依然繁重。目前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虽有所好转,但企稳向好的基础并不十分稳固,企业仍面临不少困难,仍需各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所以,这次专项治理十分必要。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是企业减负的攻坚战,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市、省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抽调专门力量,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各市、省各有关部门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处室)、联络员(姓名、单位、电话)名单请于7月31日前报省政府减负办。

  (二)落实部门责任,注重协调配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各负其责”的方式进行,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全省专项治理工作。省政府减负办具体承担全省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省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组织指导本系统专项治理工作。各级政府对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督促职能部门积极行动。各市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治理各阶段任务圆满完成。

  (三)规范涉企收费,完善惠企政策。按照国家和省对涉企收费审批权限的规定和全省减轻企业负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今后涉企收费项目只能减少、不能增加;涉企收费标准只能降低、不能提高,省及省以上规定的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执行。要把减轻企业负担与清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结合起来,对加重企业负担、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生产经营水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在年底前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对企业直接负担的收费项目进行标注,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收费工作,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完善社会团体会费等定价标准和管理办法。要坚持整治与惠企兼顾,针对不同性质、不同经营状况企业实际,研究制定不同的政策措施。对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政策的困难企业,要实行减费扶持政策;对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确有困难的企业,以及城市基础建设项目、重要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技改投资项目等,实行收费减、免、缓政策,使企业得以休养生息。

  (四)加强制度建设,狠抓源头治理。要进一步抓好涉企收费审批、收费项目公示、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两证一卡一票”(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企业交费登记卡和统一票据)等现行制度的落实,逐步建立企业内部缴费报告、政府部门收费审计、企业负担监测联系等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健全涉企行为监督办法,今后面向企业的各类认定、评比、达标、检查等活动,必须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的,要作为企业“三乱”案件予以查处和曝光。要把减轻企业负担纳入廉政和纠风考核内容,制定出台有可操作性的考核办法。省政府减负办要建立减轻企业负担数据统计报告制度,对各市、省有关部门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数据统计,并定期向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报送。

  (五)畅通举报渠道,加大查处力度。各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建立快速处理反应机制,向社会公布企业减负举报电话,认真负责地受理企业举报。接到企业举报后,有关部门要在24小时之内展开调查,掌握情况,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要向企业反馈,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要建立并完善企业减负来信来访档案制度,及时分析研究企业负担变化情况。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把企业负担案件查处作为这次专项治理的一项有力措施,年底前都要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切实发挥惩戒警示作用。

  (六)推进行政管理改革,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各市各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更加便利条件。各市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建设,定期对涉企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和再造,完善部门间的信息交换和协同办公机制,加快实现涉企业务“一站式”办理。要积极推行济宁涉企收费“一费制”改革等先进经验,方便企业“一窗式”缴费,并严格实行统收统管,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开辟网上办事大厅,使企业可以“足不出户”办理各类行政服务事项。要积极整合企业IC卡、数字证书等载体,加快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企业办事“一卡通”。

  (七)加强信息交流,扩大舆论宣传建立专项治理工作简报制度,各市、省有关部门要做好信息交流工作,每月底前将专项治理工作举措、效果、经验、问题等信息报省政府减负办组织专项治理集中宣传活动,积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工作简报等形式,开辟企业减负专栏,开展工作交流,宣传典型经验,曝光典型案件,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各市减负办、省有关部门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情况,于每月底前报省政府减负办

 

  附件1-7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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