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花卉重点产区、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11 15:14:54 来源: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花卉重点产区、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林字〔2014〕244号
各设区市林业局,定州市、辛集市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花卉重点产区、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推进全省花卉产业标准化进程,提高花卉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我厅制定了《河北省花卉重点产区、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林业厅
201499
河北省花卉重点产区、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花卉重点产区、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推进花卉产业标准化进程,提高花卉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打造河北花卉产业品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花卉重点产区”是指在全省范围内花卉产业在当地林业产业中地位突出,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强,具有一定规模优势和发展潜力,注重花卉种质资源保护与规范种植,能够起到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花卉种植县(市、区)。“花卉示范基地”是指在全省范围内依托一定的主体,按照花卉产品生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统一组织生产,条件完备,管理规范,对推进花卉标准化生产,辐射周边有示范作用的花卉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国有场圃等。
  第三条 河北省林业厅责成省花卉管理中心负责花卉重点产区和示范基地认定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花卉重点产区和示范基地的责任主体和申报主体为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设区市林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花卉重点产区和示范基地的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花卉重点产区和示范基地采取自愿申报,集中评审,定期发布的原则。
              第二章  花卉重点产区认定条件
第五条 当地政府对发展花卉产业高度重视,花卉产业为区域经济发展中重点扶持的优势或特色产业。县(市、区)政府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花卉工作,制定了花卉产业发展规划,有相应的财政经费和扶持政策等。
第六条 花卉种植相对集中,具有一定的规模效应和种植历史,生产规模原则上为露地花卉3万亩以上或设施花卉10万平方米以上,年产值在1亿元以上,与同级别行政区比较,在全省位居前列。主要花卉品种相对稳定,特色鲜明,在国内或省内外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七条 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发展花卉种植。区域内花卉企业实力强,示范带动范围广,农户种植积极性高,从业人员在5000人以上。
第八条 具有较完善的技术生产体系,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作为技术支撑。在花卉优良种引进、标准化生产、新技术应用等方面有较好的基础。
第九条 综合效益显著,对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农民增收以及改善生态环境贡献较大,花卉产值占当地林业总产值的10%以上,是当地林业主导产业之一。
第十条 建设花卉产业园区的县(市、区),设施花卉集中面积在1000亩以上,实行标准化、专业化生产,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直接进行申报。
第三章 花卉示范基地认定条件
第十一条 基地依托的主体必须为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专业合作组织或国有场圃。
第十二条 基地必须从事花卉生产、销售。主要包括盆栽植物、切花(叶)、观赏苗木、花坛花卉、盆景、种苗(种球)以及药用、工业用等功能性花卉种植与销售。
第十三条 基地具备一定的规模。设施花卉面积不少于1万平米或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300亩,基地有明确的界限,成方连片,相对集中。
第十四条 企业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净资产总额400万以上,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25%;专业合作组织资产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净资产总额60万以上,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40%;国有场圃管理正规,经济效益良好,年盈利100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 基地生产花卉产品特色明显,具有一定的品种优势或技术优势,推广价值高,市场潜力大。
第十六条 基地主体管理正规,规章制度健全,技术标准化体系普遍应用;管理人员受过专业培训,专业知识丰富。
第十七条 基地示范引领作用明显,能够带动周边地区群众共同致富。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
(一)花卉重点产区申报材料包括:
1. 花卉重点产区申请表(附件1);
2.县(市、区)花卉产业发展规划;
3.县(市、区)花卉产业发展情况报告;
4.上两年度花卉生产情况统计表;
5.重点产区位置图及生产区域分布图;
6.其它相关材料。
(二)花卉示范基地申请材料包括:
1.花卉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2);
2.基地基本情况报告;
3.基地主体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基地位置图及生产区域分布图;
5.荣誉证书复印件;
6.基地各项规章制度复印件;
7.基地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8.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县(市、区)林业部门负责组织申报,经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林业厅花卉管理中心。定州市、辛集市直接上报。
第二十条 省花卉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市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省林业厅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审核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的花卉重点产区或示范基地由省林业厅发文公布,并授予牌证。公布后1个月内,当地林业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竖立“河北省花卉重点产区”标志牌或悬挂“河北省花卉示范基地”铭牌。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认定为“河北省花卉重点产区”的县(市、区),优先申报国家级“花木之乡”;优先申报河北名牌花卉产品、中国名牌花卉产品。
第二十三条 获得“花卉示范基地”资格的单位纳入到省级花卉项目库,优先获得花卉相关项目资金扶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河北省花卉重点产区和示范基地均实行动态管理,重点产区和示范基地有效期均为5年。重点产区、示范基地有效期限在河北林业网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花卉重点产区、示范基地有效期满后,县(市、区)林业部门、基地主体要进行续认定。续认定实行简易程序:即由县(市、区)林业部门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林业厅组织专家赴现场进行认定,复合条件的可继续使用。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花卉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河北省花卉重点产区申报表
2.河北省花卉示范基地申报表
                                                           
 附件1
河北省花卉重点产区申报表
县(市、区)名称
 
是否有促进花卉产业发展的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有花卉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是否制定花卉产业发展规划
 
花卉产业是否为地方特色主导产业
 
花卉保护地面积(平方米)
 
花卉露地面积(亩)
 
主要花卉种植品种
 
花卉年产值(万元)
 
花卉从业人员(人)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省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省花卉管理中心意见
 
                              盖章
                                    
附件2
河北省花卉示范基地申报表
基地主体(企业、合作社、国有场圃)名称
 
基地地址
 
基地面积
 
主要产品名称
 
基地主要花卉年产量
 
基地法人
 
联系电话
 
是否实行标准化生产
 
是否建立生产记录
 
工作人员培训情况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省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省花卉管理中心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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